(2013)卢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新章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吴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吴新章,男,39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新章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卢国土资行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确定吴新章应清除所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3274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国土资行决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