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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姜天星与王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天星;王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姜天星。被告:王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天星与被告王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天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姜天星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姜天星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