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姜天星与王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天星;王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姜天星。被告:王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天星与被告王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天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姜天星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姜天星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