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佘明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明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明冬。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7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该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从宁波市黄湖监狱解回侦查,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明冬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又以甬海检刑变诉(2013)5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明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变更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国、被告人佘明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在本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西路电影院附近,使用砖块砸破窗门后进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报刊亭内,窃得王老吉牌凉茶5罐,绿箭牌口香糖10包。201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在本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110号,用手拽开卷帘门后进入被害人陆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利群牌卷烟16包,白沙牌卷烟7包,红双喜牌卷烟8包,南京牌卷烟8包,大红鹰牌卷烟7包等各类卷烟(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599元),后将上述卷烟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2010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在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路236号,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沈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中华牌卷烟6包,利群牌卷烟17包,芙蓉王牌卷烟1条等各类卷烟(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683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后将上述卷烟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201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在本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5号,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周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中华牌卷烟10包,苏烟牌卷烟4包,利群牌卷烟23包等各类卷烟(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237元),后将上述卷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余元。2011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在本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大西门路156号,采用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汪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雄狮牌卷烟8条,白沙牌卷烟5条,哈德门牌卷烟5条等各类卷烟(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810元)。后将上述卷烟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2011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佘明冬伙同“阿三”(另行处理)在本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弄15号,爬窗进入被害人丁某经营的店铺内,窃得大红鹰牌卷烟68包,白沙牌卷烟3条,雄狮牌卷烟7条,红塔山牌卷烟1条等各类卷烟(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492元),后将上述卷烟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明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陆某、沈某、周某、汪某、张某、丁某的陈述材料、法医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明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明冬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明冬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明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明冬曾被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明冬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佘明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决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相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款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佘明冬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旦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