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管广飞与被告刘莉兰、钱永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广飞,刘莉兰,钱永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728号原告管广飞,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刘莉兰,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钱永光,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原告管广飞与被告刘莉兰、钱永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广飞、被告钱永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广飞诉称,原告和被告刘莉兰经朋友介绍相识,2011年9月22日被告刘莉兰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2年4月9日被告刘莉兰向原告借款50万元,以上两笔共计60万元。被告刘莉兰均用来经营农场,并承诺2012年7月9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刘莉兰并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莉兰于2012年9月6日立下承诺书一份,重新承诺以上60万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至20万元,剩余在2013年2月7日前还清。被告钱永光对以上刘莉兰借款及承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诺书上签字认可。后两被告未能按承诺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刘莉兰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钱永光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莉兰未发表答辩意见。被告钱永光辩称,对于被告刘莉兰和原告管广飞之间借款60万元的事实不清楚,但承诺书中其作为担保人签名是事实,对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异议,只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刘莉兰向原告管广飞借款50万元。当日,原告管广飞至被告刘莉兰所在的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办公室,以现金的方式将该笔借款交付被告刘莉兰。2011年9月,被告刘莉兰又向原告管广飞借款10万元。原告管广飞在本市大行宫科巷的一家饭店内交付被告刘莉兰10万元现金。2012年9月6日,被告刘莉兰向原告管广飞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今欠管广飞借款60万元整(陆拾万元整)本人承诺书二个月内还清本金于2012年9月6日至30日前还清每月还款10-20万,剩余在2013年2月7日前还清承诺人刘莉兰2012.9.6日”。被告钱永光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本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钱永光2012.9.6”。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卡内账户明细查询单、证人周从春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莉兰向原告管广飞借款60万元,有被告刘莉兰出具的承诺书、银行账户查询单、证人周从春证言等证据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莉兰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被告钱永光自愿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中签字,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管广飞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莉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管广飞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月1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二、被告钱永光对前款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20元(原告管广飞已预交),由被告刘莉兰、钱永光负担(被告刘莉兰、钱永光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管广飞13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靓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颜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春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