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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被告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私下协商处理此事。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