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被告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私下协商处理此事。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廷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