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流民初字第4559号 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云柯,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湘红。 被告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 法定代表人丁强。 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因被告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3日在双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起诉被告为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其主体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原告回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