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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周本海与丁根喜、王德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海,丁根喜,王德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周本海。被告丁根喜。被告王德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海与被告丁根喜、王德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海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本海以被告名字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周本海负担。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