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林书磊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书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25号原告林书磊,男,1965年6月11日生,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女,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忠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琚,郝希新,山东聚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书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书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萍,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希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书磊诉称,我所���的鲁B×××××号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保险,该车于2013年8月5日发生事故,造成车损,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75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按照保险公司定损赔偿,对原告单方委托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诉讼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鲁B×××××号车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日零时至2014年4月1日24时,其中车损险限额104800元,不计免赔。2013年8月5日16时30分,林琳驾驶投保车辆沿天津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对行的李涛涛驾驶的鲁B×××××车相撞,致投保车损害。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李涛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8月26日,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财产损��价值鉴定结论书,原告车损为1671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结论书。原告支付评估费500元、检车费90元、施救费263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险单、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原告花费评估费、检车费、施救费单据、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交纳保费,被告出具保险单,原被告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对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原告既有权向加害方请求,亦可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原告有权进行选择。被告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被告对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本院对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定。评估费、检车费、施救费系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林书磊175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邮寄费60元,合计29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玉光审 判 员 代 照 和人民陪审员 孙 宝 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振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