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桦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纪中与被执行人李加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中,李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王纪中,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加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中与被执行人李加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56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2013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