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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张某甲与张某乙、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某乙,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马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1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马某甲婚约财产、建房款共计人民币7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7.5元。该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鸣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