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9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与何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565号原告刘某,男,192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赵某,女,193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庐平,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顾梦,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琳,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赵某与被告何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志勇进行独任审理。由于案情疑难复杂,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郑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