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葛志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光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奇,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奇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