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龙县金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金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庞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文树,该司法律顾问。被告:安龙县金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龙县金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6元,由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