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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9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单天生与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天生,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981-2号原告:单天生。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吴园园。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金明。委托代理人:楼守诚。委托代理人:楼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天生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天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3.5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787元,由原告单天生负担。审 判 长  骆巧梅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