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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叶忠良与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良,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叶忠良。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良诉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叶忠良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