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王超、颜莎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王超,颜莎莎,赵代军,范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住所地兖州市建设西路133-1号。法定代表人董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王超。被告颜莎莎。被告赵代军。被告范桂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王超、颜莎莎、赵代军、范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洪新审 判 员 程 宏人民陪审员 李瑞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