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成武县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楚大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楚大国,成武县顺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成武县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5447420-2。法定代表人楚成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鹏,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大国。委托代理人张庆豪,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武县顺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楚成显,董事长。原告成武县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县顺达公司)因与被告楚大国,第三人成武县顺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县顺腾公司)确认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王晓鹏,被告及其代理人张庆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成武法院在执行本案楚大国与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错将原告位于公司院内的第五号车间认定为成武县顺腾公司的财产,并于2013年3月7日查封了该车间。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查封的车间系原告所有的财产,与成武县顺腾公司无关。2009年原告与成武县苟村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政府向原告提供116亩土地用于修建厂区。2009年10月起成武县宝森建材有限公司为原告修建的厂房车间,原告所花费的工程价款为3236575元。成武县顺腾公司是2011年5月份新成立的公司,未购置任何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也未实际运营,原告所有的涉案车间与成武县顺腾公司无任何关系。请求撤销贵院作出的驳回原告提出查封异议的(2013)成执异字第186-1号裁定书,并确认涉案车间为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成武县顺达公司与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分别属于独立的法人,两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均不同。根据成武县顺达公司与苟村集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土地使用协议书,与成武县宝森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支付工程款发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文件,足以说明成武县顺腾公司是成武县顺达公司投资建设,建设的项目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厂区道路及绿化等。成武法院查封的位于成武县顺腾公司南段的第五号车间属于成武县顺达公司投资建设,依据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涉案车间应为成武县顺腾公司的财产。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武县顺达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成立,公司地址位于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东100米,注册资本310万元。2009年,原告为筹建成武县顺腾公司,于当年10月1日与成武县苟村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厂区建设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苟村集镇人民政府为成武县顺达公司提供120亩土地,无偿使用50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59年10月1日。同日又与成武县宝森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成武县宝森建材有限公司在苟村集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土地上为其承建1号仓库和6号生产车间,工程造价3236575元,该6号生产车间也就是本院查封的现已建成的第5号车间,地点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泉城路中段东侧、先农坛路东段路南。菏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拟建成武县顺腾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表及原告申请变更已环评拟建企业的报告和成武县环保局同意变更的证明载明:2010年原告拟注册成立成武县顺腾公司,建设年产一万吨新型节能变压器配件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成武县工业园,总投资8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650万元,占地面积120亩(即苟村集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有100T冲床4台、自动生产线两条、普通焊机6台、保护焊机6台和车床两台。2011年4月15日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成环审(2011)21号文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成武县顺腾公司所建项目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工程占地面积80000㎡,总投资850万元,经审查该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后,外排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2011年5月13日,成武县顺腾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东段路南,即原苟村集镇政府无偿提供的土地。该公司在成武县工商管理局登记信息为:注册资本28万元,分别为成武县宏伟木业有限公司出资11.2万元,闫华出资4.2万元,楚成显出资8.4万元,胡秀玲出资4.2万元。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的勘验笔录记载:成武县顺腾公司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东段路南,该公司大门朝北,门口东侧建有门卫房,大门口安装有自动伸缩门。厂区主干道为南北路,水泥路面。路西侧北端建有宿舍,向南建有1至5号车间和2个仓库,3、4号车间安装有机械设备,1号车间内建有办公用房,最南端的5号车间被本院查封。道路东侧中部建有男、女厕所,厂区周围建有围墙。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本院查封的位于成武县顺腾公司厂区内的第5号车间为其所有,应负举证责任。但涉案第5号车间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间纳入其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告提供的其与成武县苟村集镇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与成武县宝森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仅能证明原告为成武县顺腾公司建设了包括案涉第5号车间在内的部分设施。因原告成武县顺达公司与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原告为成武县顺腾公司投资建设车间、仓库等设施,成武县顺腾公司成立后,原告对该资产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因此本院查封的案涉第5号车间不应属于原告所有。被告提供的菏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为拟建成武县顺腾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以及原告申请变更已环评拟建企业的报告、成武县环保局同意变更的证明、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成环审(2011)21号文件等证据,属于书证,证明力较高,且与成武县人民法院的勘验笔录相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明成武县顺腾公司设立在苟村镇政府提供的120亩土地上,固定资产650万元,包括5个车间(其中有法院查封的第5号车间)、2个仓库、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此财产由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且该公司也没有否认其享有所有权,故推定为其所有。原告提供的成武县顺腾公司在成武县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资产,与其实际占有的资产明显不符,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请求确认本院查封的案涉第5号车间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5号车间为第三人成武县顺腾公司所有,本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成执异字第186-1号裁定书的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武县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合宝审判员 袁照兰审判员 张德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