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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三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水艳、张东堂等与杜还东、滕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艳,张东堂,张晓红,杜还东,滕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初字第1074号原告刘水艳,农民。原告张东堂,居民。原告张晓红,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还东,农民。被告滕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艳、张东堂、张晓红与被告杜还东、滕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杜还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水艳、张东堂、张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5元,退给原告刘水艳、张东堂、张晓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林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