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382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