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李福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福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被告李福庆,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安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韩凤明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