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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方红、刘方民、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龙,刘方红,刘方民,刘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140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龙。被执行人刘方红。被执行人刘方民。被执行人刘少平。申请执行人周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方红、刘方民、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