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13年10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史某某已自觉履行了给付2000元之义务,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