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紫楼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紫楼,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41号原告赵紫楼。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景政、黄昌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赵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涛,该公司员工。原告赵紫楼与被告郑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紫楼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超、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景政、黄昌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日19时40分,高文甫驾驶豫A×××××(挂车为豫A×××××号重型半挂大货车,登记车主为原告赵紫楼),沿G65高速公路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0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前方驾驶的豫K×××××豫K×××××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大货车相撞,又撞至客货车道内停的王志斌驾驶的晋E×××××晋E×××××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大货车,事故造成豫A×××××豫A×××××挂大货车乘车人高全喜当场死亡,三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赵紫楼与第一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有车辆自保卡(货车卡号62×××69,挂车为67106112870),与第二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有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理赔事宜,均没有结果,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公路设施赔偿款、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655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豫A×××××车,登记车主虽为原告赵紫楼,但在该交通事故中赵紫楼并未对外赔偿任何费用,原告提供其与高文甫的合伙协议,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待其有证据后,可另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紫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元,退回原告赵紫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