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海与侯涛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被执行人侯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涛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云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