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马正辉、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马正辉,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陆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正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38号6层705(室)。负责人姚国建,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1幢3楼1号。法定代表人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马正辉、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中航长城第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张勇已缴付),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曹 斌代理审判员 胡超兰人民陪审员 邓秀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