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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存付,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药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吴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鸣,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信饮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药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药材集团公司,于2010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名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梁睿、吴扬新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德信饮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存付、被上诉人中国药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鸣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10月14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中国药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名钟鸣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德信饮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百三十五元,由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千四百九十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由中国药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七百三十八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四百七十元,由秦皇岛德信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洁代理审判员 梁 睿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思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