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建伟与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伟,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079号原告冯建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赵正峰,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二层。法定代表人赵玲芳。委托代理人盛宝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7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6644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冯建伟16447元,剩余15万元从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9月分10个月付清,并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原告1.5万元。二、被告江南新天地(郑州)餐饮有限公司如未能如期支付上述约定款项,需支付原告冯建伟违约金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额款项166447元支付原告冯建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三、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双方已签字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