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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无锡市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旺庄路140号。负责人朱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吴陶宏,该支行职员。被告无锡市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白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耀伍,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负责人杨保太,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波,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雅斌,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无锡市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