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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行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盐山县计生局袁某某刘某某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计生局,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盐行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计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盐山县计生局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盐计育征决字(2013)第05680号行政征收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恤费229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山县计生局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盐计育征决字(2013)第05680号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振华审判员 :王新峰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