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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宝鸡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与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法定代表人王峰,任站长。被执行人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法定代表人强哲,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宝鸡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与宝鸡市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541900元。诉讼费9218元,执行费7910元。现经本院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