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永平村。法定代表人何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2层。负责人曹鸿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艳。第三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东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