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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与江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江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前峰工业园酒店塘化工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911004-X。法定代表人:王其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全志,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后华,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开发区后华电动车配件批发部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