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曹xx,范xx,蒲城县xx乡xxxxx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6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农民。申请执行人曹xx,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范xx,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乡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范xx,又名范xx,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乡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蒲城县xx乡xxxxx厂。法定代表人井xx,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渭中法民终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仅履行了4000元,下余款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xx、范xx、三合xxx厂银行存款294472.6元(其中范xx、范xx负担292922.6元、三合xxxx厂负担1550元,利息已计至2013年9月30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