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邹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善全与邹城市张庄镇大烟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善全,邹城市张庄镇大烟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98号原告:孙善全。委托代理人:周玉生。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大烟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传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全与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大烟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全撤回对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大烟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