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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与杨长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杨长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凯。委托代理人李东海。被告杨长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长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长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