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再终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富林元、庞钰妹、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富林元,庞钰妹,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再终字第0014号抗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林元,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钰妹,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伟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富林元、庞钰妹、吴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