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等与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2007年2月8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公司退休职工,系原告王某某之公公。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2012年5月12日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原告贾某某之次女。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罗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地收益款496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