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霍某。被告李某,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李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红祥审判员 李树强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