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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务农,住荣成市港西镇。被告蔡某,女,务农,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荣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现年20周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让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于2002年冬被告扔下原告及女儿,不告而别,至今没有音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蔡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荣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一女。2001年11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自2001年离家出走,距今原、被告分居已有十二余年之久,被告放弃了作为妻子对丈夫及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要求离婚,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