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江四良、陈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四良,陈国华,吕存存,林祺敏,胡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袁京卫。委托代理人:吴勋波。委托代理人:马亮。被告:江四良。被告:陈国华。被告:吕存存。被告:林祺敏。被告:胡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江四良、陈国华、吕存存、林祺敏、胡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