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6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6419号原告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10号A座305室。法定代表人胡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186。法定代表人万媛媛,负责人。原告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衍瑛、人民陪审员朱树荆组成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中及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经协商确定,原告同意被告将摄影活动套系发布在被告有合作关系的天猫、聚划算团购网上;被告向天猫结账,并按套系提成,其余的按套系价格结算给原告;同时约定如一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按实际销售额50%作为违约金额支付守约方。截止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有3笔款共计41533元未向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推诿付款,现被告已关闭了公司办公地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服务费14533元并给付违约金20766.5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团购合作协议书、原告服务客户的详细资料、结算明细、被告业务员刘俊杰影像光盘。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团购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提供网络平台宣传原告产品并提供原告产品在网上销售的途径,原告负责涉及到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发布的信息内容及真实性等所有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作为”365选1团购网”的运营商,向原告提供稳定的技术服务和推广服务,原告利用被告的网站平台进行推广及销售,原告同意被告将其合作的产品发布在与被告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和销售,包括但不仅限于”淘宝聚划算”、”百度团购”;原告确认能提供服务后,被告将按照客户消费名单每周给原告结款,返款方式为支付宝直接到账;原告应得金额=消费者真实购买总个数或原告提供服务总次数*原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单价-原告的推广服务费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3年8月8日结束;双方承诺在签约期内将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如一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实际销售额的50%作为违约金额支付守约方。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团购信息发布方案中,约定了团购价为268元,团购商品底价228元。合同上有原、被告的公章及授权代表的签字,被告方授权代表为刘俊杰。另查,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销售主管刘俊杰就原、被告间的合作及结算情况向本院作出了说明。刘俊杰称截止至2013年1月,被告共有3笔款项未向原告结算,具体为:1、售价198元、结算价170元、数量219份,合计37230元;2、售价389元,结算价331元,数量3份,合计993元;3、售价389元,结算价331元,数量10份,合计3310元。上述3笔共计为41533元。庭审中,对于合同项下被告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问题,原告称合同中虽无明确认定,但比照发布方案中的比例收取服务费,大约为原告收到服务费的15%。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团购合作协议书、结算明细、被告业务员刘俊杰影像光盘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团购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络平台推广销售摄影服务,被告按客户消费名单向原告结款,原告应得金额为消费者支付的服务价格扣除被告推广服务费用;如一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实际销售额的50%作为违约金额支付守约方。本案中,原告向客户提供了相应的摄影服务,被告在收取了客户的服务费用,且在与原告进行对账后尚有部分款项未返还。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41533元,并依约给付违约金20766.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费四万一千五百三十三元;二、被告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绿蒂维特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零七百六十六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千六百一十七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众赢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人民陪审员 朱树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莹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