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德城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殿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殿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南龙国际花园42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王富林,总经理被告李殿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殿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