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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马亮与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马亮;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96号原告唐马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517。委托代理人何安,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韦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芳萍,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巧燕,广东××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唐马亮与被告珠海公交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帝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马亮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安,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芳萍、赵巧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马亮诉称,原告于1995年3月起入职在被告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岗位。原告遵守被告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告提供的劳动是完成在被告规定时间内的业务。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2年4月共28个月,被被告扣款了工时工资、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72279.96元。因原告是普通劳动者无法提供全部工资清单,应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行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用人单位应提供原告全部的工资清单给法院参考、计算。原告不服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由此阐述以下理由:一、原告的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为1650/月,被告并没与原告协商过就把工资拆分为工时工资和提成奖金两部分,合同中附件内容几乎所有签过合同的员工都没见过,被告存在没尽义务告知过错,是隐匿和欺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81条,应视附件为无效部分。另,提成奖金是浮动工资,跟绩效奖励有直接关系,当遇上非人为因素影响时是不可能全额拿到手的,比如,恶劣天气、车辆正常故障、客流量下降等,这些因素并非合同约定内容,不能以此为由减发标准工资,被告单方面把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属性擅自改变,部分标准工资成为了奖励性的提成奖金,在现实中是广义的工资范畴,已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属于支付给原告增收节支的奖励性劳动报酬。况且有些编制的司机,不用开车又无提成奖金的情况下却可以全额拿到标准工资,甚至同为一家公司的信禾西部珠海公交公司司机们即有全额的合同标准工资又有提成工资,对原告显然有失公允。职工代表曾提出过意见,被告并未改正。根据珠公汽(2005)34号文件中可以看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小时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是标准小时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的3倍,而珠公汽(2008)187号文加班工资标准计算表中,司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小时工资标准为28.45元,同理类推得出正常小时工资标准应为28.45÷3(倍)=9.48元/小时,证据复印件中4.6元/小时支付工时工资无合理计算公式、无法律依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第85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被告在计算工资的正常小时工资正是用了4.6元/小时,由此看出被告克扣小时工资9.48-4.6=4.88元/小时,每天克扣工资8小时×4.88=39.04元,每月克扣工资21.75(天)×39.04=849.12元,28个月共克扣工资28×849.12=23775.36元。二、工资单中没有双休日加班费这一内容,只有综合工时数,把双休日工时计入了正常的综合工时,根据证据双休日的计算方法要在加班36小时(21.75天+36小时=26.25天)后才能拿到,按每星期休一天就已达到31天,而另4天双休日即没安排补休进行了正常工作却没按双休日加班计,“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准超过36小时,所以被告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第13条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双休日加班费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并用列表单独计算支付,而被告并未依法执行。按现有证据考勤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一年共休息了49天,月平均休息4天,因原告是普通司机无法获得其他年、月份的考勤表,只能按现有证据年平均休息49天计,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年休息日为104天,原告年休息日工作了104-49=55天,这55天应付双倍双休日加班工资,被告应支付2年零4个月的休息日双倍工资天数为年休息55天×2(年)+(4个月×月平均未休息4天)=126天。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记薪天数。证据中原告工资单以2012年1月至5月计,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078元,日工资为5078元÷21.75天=233.5元/日,共克扣休息日工资126天×233.5=29421元。三、从工资单可以看出被告减出了原告法定节假日当日工作的正常工时,也就是理应依法享受的带薪节假日工资,因原告的工资是按实际综合工时数计算的。日实际工时工资1650÷168小时=9.82元/小时,法定计薪标准工时工资1650÷174(21.75天)小时=9.48元/小时,很明显小时工资的降低已经包含了节假日工时在内,不能不纳入综合工时一起统计,被告违反了劳部发(1995)226号文,第二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是所有员工的带薪假日。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中即“三种工时制”的员工均依法享受。被告没有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作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详见劳社部发(2008)3号文。被告从未支付过节假日实际工作时的正常工时工资,支付过的节假日工时工资28.45元/小时,也违反了劳社部发(2008)3号文节假日小时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记薪天数×8小时),小时工资应为5078÷(21.75×8)=29.2元/小时,被告克扣节假日小时工资为29.2×400%-28.45=88.35元/小时,每天少支付88.35×8=706.8元/天,共克扣:每年11×2﹢今年5天=27天×706.8=19083.6元。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劳社部发(2008)3号文节假日小时工资计算方法以月工资收入÷(月记薪天数×8小时)为准,而不能以员工没见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合同附件“薪酬管理规定”来减发员工工资。由于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和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只能接受用人单位的这种“霸王条款”。此种情况下,加班工资基数就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而主要应当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确定,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高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多数都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劳动者除了签字之外并无修改权。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利解释原则,劳动合同只要存在歧义就应当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故此,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制度规定奖金、津贴等收入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在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就应当将这些收入计入加班工资基数范围内。如果按节假日28.45元/小时的标准,生活中劳务市场上法定节假300%的加班费如果不足200元根本无法找到人干活,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范围内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处理加班工资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综上所述,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珠劳仲裁字第370号《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是错误的。《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身体××而设立的,所以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依法依规应支付加班工资。原告唐马亮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工时工资23775.36元;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29421元;3.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083.6元。原告唐马亮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书》;2.身份证;3.信息查询结果;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仲裁裁决书》;6.劳社部发(2008)3号;7.珠公汽(2005)34号;8.珠公汽(2008)187号;9.珠公汽(2008)2号;10.关于司乘人员加班工资计算说明;11.小时工资计算标准;12.工资发放签名表;13.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员工考勤表;14.珠海信禾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被告珠海珠海公交公司辩称,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唐马亮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且不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唐马亮关于珠海公交公司“实际计算工资正常小时工资为4.6元/小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系对珠海公交公司公司薪酬制度的错误理解。1.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合同约定工资,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50元/月。根据珠海公交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可见珠海公交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扣除加班费外仍然显著高于1650元/月,因此珠海公交公司客观上已经足额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且不低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没有义务另行支付工时工资。2.唐马亮对珠海公交公司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中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理解错误,珠海公交公司公司员工薪酬为复合结构,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驾驶员和乘务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时工资+提成工资两部分;工时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驾驶员为4.6)×月标准工时(月标准工时=8×月标准出勤天数)。由此可见4.6元/小时仅仅是计算工时工资部分的一个指标,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被命名为“标准小时工资标准”,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50元(即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得出驾驶员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为9.48元(1650/21.75/8=9.48),实际包括4.6元/小时+提成工资两个部分。珠海公交公司提交之工资表也已经清楚反映了珠海公交公司发放给唐马亮的工资报酬并非按照4.6元/小时的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8小时来简单进行计算,而是与提成工资相加后,最后确定唐马亮月工资数额。唐马亮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中直接以9.48元与4.6元的差额作为珠海公交公司克扣的工资并要求补差而无视提成工资的存在,实属对《薪酬管理制度》的错误解读。因此其该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合同书》约定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没有义务另行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劳动合同书》约定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费,珠海公交公司与唐马亮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均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50元,据此标准计算得出双休日加班费标准为18.97元/小时(1650÷21.75÷8=9.48×200%=18.97),并已经举证证明珠海公交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因此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法定休息日加班费,唐马亮该部分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2.唐马亮法定休息日加班费请求中关于加班时间的推算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加班费标准的计算没有根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已经明确的标准,因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珠海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考勤表)足以证明唐马亮2011年6月-2012年6月间的出勤情况,关于该时段唐马亮的加班时间应以考勤表记录为准,因此唐马亮关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班时间的主张不应采信。珠海公交公司已经提交2011年6月-2012年6月间的工资表,证明唐马亮的工资标准及发放加班费具体数额情况,因此该证据才能作为认定唐马亮的工资标准及珠海公交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依据。三、珠海公交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唐马亮《劳动合同书》约定和《薪酬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义务另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根据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珠海公交公司除支付法定标准的加班费外,无需另行支付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是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一致规定。由于每月的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365-104)÷12=21.75天]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在内,因此法定节假日并不存在当天的实际工资,而是直接体现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不能扣发任何工资。因此,珠海公交公司没有义务另行支付唐马亮所诉求的“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时的正常工时工资”。2.珠海公交公司支付唐马亮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薪酬管理规定》的规定,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50元,加班费计算基数为1650元,而珠海公交公司正是按照该标准计算和实际支付唐马亮加班工资,因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克扣和拖欠的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加班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本案当中珠海公交公司与唐马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50元/月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并经通过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再次明确该标准,因此应当作为本案唐马亮加班费计算标准的依据,唐马亮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违反劳动部规定的主张不成立,该项仲裁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四、唐马亮关于工时工资、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差的请求超过两年的部分(即2011年6月份以前)应当由唐马亮举证,否则应当由唐马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珠海公交公司已经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两年间的工资和考勤情况进行举证,证明了相关法律事实。对于2011年6月份以前的加班费请求依法应由唐马亮举证,否则其该部分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唐马亮全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被告珠海珠海公交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书》;2.珠公汽(2008)2号《薪酬管理制度》及其补充规定187号文、职代会审议资料;3.2011.6-2012.5唐马亮考勤表、工资表;4.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资料;5.2011年5月-2012年5月唐马亮工作时间统计表;6.2011年6月-2012年6月唐马亮各项加班工资明细表。经审理查明,本委查明:原告唐马亮为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大客车驾驶员,2008年11月起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将驾驶员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调整为1650元/月。原告唐马亮与被告珠海公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原告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50元/月,珠公汽(2008)2号《薪酬管理制度》、《员工休假规定》等公司文件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原告唐马亮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文件中签名确认。原告唐马亮于2012年6月离职。原告唐马亮认为被告珠海公交公司未依法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工资,2013年5月16日原告唐马亮向本委申请仲裁,提出如上请求。另查,2008年1月7日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印发珠公汽(2008)2号《关于印发﹤薪酬管理制度﹥和﹤员工休假规定﹥的通知》,其中《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司机采用综合工时工资制度,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工时工资+提成工资;工时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4.6元×月标准出勤工时;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下的小时工资标准13.35元,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标准17.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标准26.70元;营收提成根据个人营收情况,按月发放,并由公司另行测定,基数为727元/月;此外还有各类奖金、各类福利津贴、病假工资的发放规定。上述规章制度被告珠海公交公司于2008年1月3日经职代会(实际出席185人,占比89%)讨论、通过。2008年11月24日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印发珠公汽(2008)187号《关于印发﹤2008年公司薪酬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调整工资,其中司机提成基数调整为983元/月,加班工资标准调整为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下的小时工资标准14.22元,双休日加班小时工资标准18.9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工资标准28.45元。上述规章制度被告珠海公交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经职代会(实际出席196人,占比91%)讨论、通过。被告珠海公交公司提交《工资发放签名表》中显示,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员工工资由工时工资、提成奖金、预发奖金、津贴、年功补贴、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安全服务奖、休假工资、误餐补、高温津贴、其他工资等组成。被告珠海公交公司提供了原告唐马亮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的考勤表。原告唐马亮认可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工资发放签名表》及考勤表的真实性。原告唐马亮提交的“网页资料”两份显示,招聘司机全年平均月收入为4000元~4500元,参加社保、住房公积金,综合工时计薪,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人力成本含工资、奖金、福利、车补、通讯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费部分等费用、2011年司机年人力成本为8.1万元。本委认为:一、关于工时工资。(一)《薪酬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被告珠海公交公司2008年1月3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形成了《薪酬管理制度》,原告唐马亮与被告珠海公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将珠公汽(2008)2号中《薪酬管理制度》等公司文件约定为合同附件,原告唐马亮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文件中签名确认。原告唐马亮主张未阅读相关制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委不予采信,故本案珠公汽(2008)2号中《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属企业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行为,合法有效。(二)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正常工作时间标准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相应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则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扣减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的每月全部劳动报酬。本案《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司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包括工时工资和提成工资,不违反上述工资组成结构的法律规定,故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司机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为正常工作时间内形成的工时工资以及提成工资的总额,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11月起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将驾驶员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调整为1650元/月,且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原告唐马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50元/月,未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合法有效,本委予以确认。据此,原告唐马亮主张工时工资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而不考虑正常工作时间内形成的提成工资部分,理解有误,故原告唐马亮主张工时工资为9.48元/时,以此要求被告珠海公交公司支付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二、加班工资。(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上所述,双方约定的1650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珠海公交公司以此计算原告唐马亮加班工资未有违法不妥之处。原告唐马亮主张以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司机年均人力成本8.1万元计算月平均工资4526.50元为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采信。(二)加班时间。被告珠海公交公司提供了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的考勤表。原告唐马亮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委以该考勤表确定原告唐马亮的加班时间。对2011年5月之前的加班时间,由原告唐马亮负举证责任。原告唐马亮未提供2011年5月之前存在加班事实的有效证据,本委对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之间原告唐马亮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三)综合计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周、月、季、年等为计算工时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依法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作日、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u/o;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u。经折算,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应以每小时不低于14.22元(1650÷21.75÷8×150%)、28.45元(1650÷21.75÷8×300U/c,)的工资报酬分别计算原告唐马亮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被告珠海公交公司依据《2008年公司薪酬调整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下的小时工资标准以14.22元的标准,双休日以18.97元、法定休假日以28.45元的标准计发原告唐马亮加班工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珠海公交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原告唐马亮加班工资。因此原告唐马亮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马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马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蒙秋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