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6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本科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股副股长,住南海区西樵镇新田南村环村大街13号,现住西樵镇凰樵圣堡47座1103房,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国忠、黄东华,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9年,被告人何某某担任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规划建设办路桥建设管理处主任助理,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在此期间,何某某就西樵镇樵北公路的监理项目投标事宜与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公司)副总经理孙某某联系,孙某某承诺若其公司能承接该监理项目,将给予何某某好处。后盛建公司以27万元投标价中标。2011年10月,该监理项目收到全部监理费后,孙某某送给何某某现金6万元。2008年至2009年中秋、春节期间,盛建公司多次以利是为名送给何某某现金,合共2600元。就该宗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丘慧强、孙某某的证言,盛建公司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民乐二桥监理合同、官山大桥拆除监理合同等盛建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二、2003年,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多公司)承接了爱群窦重建工程,以及挂靠广东兴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西樵镇民乐二桥工程。被告人何某某负责上述工程的质量、进度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审查。期间,何某某提供方便使三多公司能顺利完成工程和收齐全部工程款。2008年初,三多公司总经理陈某为答谢何某某在上述两项工程中的帮助,以及希望得到日后的关照,提供报名费用请求何某某以三多公司聘员身份考取国家二级水利建造师资格,并将该资格挂靠于三多公司。后何某某考取建造师资格,并将该资格和路桥工程师资格挂靠到三多公司,陈某每年以“挂靠费”名义给予何某某5000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何某某共收取三多公司15000元。就该宗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陈某的证言,反映:2003年,我所在的三多公司承接了爱群窦重建工程以及挂靠广东兴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西樵镇民乐二桥工程。期间,何某某对我公司提出的要求都能够及时处理,我公司在何某某的帮忙下能顺利施工,而且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我请求何某某帮忙,何某某答应尽快递交申请。在何某某的帮忙下,支付工程款的申请审批顺利。在2006年或2007年左右,我曾要求何某某将他的工程师资质和水利建造师资质(不记得是先挂靠工程师资质还是建造师资质,两者是有时间差的)挂靠到三多公司,何某某同意了。之后,我每年给何某某挂靠费6000元至8000元,以6000元为多。到现在为止,何某某的上述两个资质仍挂靠在我公司,我共给了他4万元左右。因为我们公司升级资质需要一定数量的工程师和建造师,而且何某某是西樵镇政府城建办的主任助理,负责西樵路桥工程的招投标和路桥工程的施工管理、验收等,我们也希望何某某在以后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首先考虑三多公司,帮助我们接到相关工程,所以我让何某某将他的资质挂靠到三多公司,每年给他几千元的“挂靠费”,并保持与他的关系。何某某虽然将资质挂靠到我公司,但因为何某某是政府工作人员,我公司不能用他的名字去承接工程,而且当时即使何某某挂靠到我公司,我公司也未达到提升资质所具备的人员数量,因此,到现在为止,该挂靠行为对三多公司还没有实质的帮助。三多公司让何某某将工程师和建造师资格证挂靠,除了公司储备有资质的人员外,也希望何某某对我们日后参与西樵镇政府工程的招投标给予帮助。2、三多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单据,反映:三多公司于2003年11月承接了由西樵镇路桥建设管理处主办的爱群窦重建工程,工程款为823642.61元,该款从2004年1月开始支付,直至2008年9月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三多公司挂靠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承接了由西樵镇路桥建设管理处主办的民乐二桥工程,工程款为14697880元,该款从2003年8月开始支付,直至2007年1月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上述结算单据均由何某某签名经手资金拨款。3、何某某的二级水利建造师和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反映:2008年8月18日,何某某获得二级公路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增项注册水利水电工程,聘用企业为三多公司;2009年1月12日,何某某获得路桥工程师资格。4、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反映:2008年,我考取二级建造师资格后,有很多单位打电话或发短信给我,希望我能将建造师资格挂靠到他们单位,但我不认识他们,就没有同意。后来三多公司的负责人陈某也知道我考取了二级水利建造师资格,问我是否愿意将该资格挂靠到他的公司,我见自己认识陈某,就答应将我的建造师资格挂靠到他的公司。当时陈某没有对我说明挂靠费是多少,我也没有问他,但我估计他会给我挂靠费的。之后,陈某每年给我挂靠费5000元,给了三年,我共收了挂靠费15000元。民乐二桥工程中我是该工程的业主代表,主要负责质量和进度管理,也有参与工程验收。三多公司收取工程款的过程是否顺利我不是很清楚,但在我负责的环节,我是按正常程序处理,没有刻意为难过三多公司。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1、人事档案、任免书、劳动合同、简历证明、工作岗位情况说明,反映:何某某于1996年6月至案发前的职务情况,其中,2002年3月至2008年8月任西樵镇规划建设办路桥建设管理处主任助理;2008年至2011年1月任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助理,负责西樵镇内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维护以及镇内交通标志和相关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镇内道路相关路政审批管理等。2、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反映:何某某已退还赃款62600元。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盛建公司受贿626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向三多公司收取15000元是基于其将二级水利建造师资格挂靠在该公司而收取的挂靠费,并非受贿款,且其在三多公司承建爱群窦重建工程、民乐二桥工程过程中的监管及工程款支付审查等工作中是依规办事,没有为三多公司谋取利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向三多公司收取的15000元属于挂靠费,并非受贿款,故被告人受贿金额为62600元;此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主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向盛建公司收受贿赂款62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赃款62600元。该事实有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予以证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三多公司收取贿赂款15000元的事实,因根据相关的注册证书及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确有将其所获得的二级水利建造师资格挂靠在三多公司,故三多公司支付给被告人的15000元确实具有挂靠费的性质;而至于该款是否同时具有以职务之便为三多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贿赂款的性质,因现只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予以直接证实,无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该宗指控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被告人何某某退出的赃款6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敏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