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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马XX,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XX,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霞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