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马XX,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XX,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霞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