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树兴与黄先全、周元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兴,黄先全,周元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黄树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宗正,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全(系原告黄树兴之子),男,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元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公本(系被告周元刚之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兴与被告黄先全、周元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兴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树兴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