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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树兴与黄先全、周元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兴,黄先全,周元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黄树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宗正,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全(系原告黄树兴之子),男,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元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公本(系被告周元刚之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兴与被告黄先全、周元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兴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树兴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