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宁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张宁,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9日,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建群巷。法定代表人安方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经私下协议解决,现原告张宁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