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梅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15日,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4日,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利沙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凡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