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立晓与黄新月、谢莲卿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黄新月;吴立晓;谢莲卿;黄斌;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晓。原审被告谢莲卿。原审被告黄斌。原审被告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月。上诉人黄新月因与被上诉人吴立晓、原审被告谢莲卿、黄斌、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自2011年起就居住在重庆市长寿区,时间已超过一年。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长寿区,本案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新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长寿区,且本案中被告谢莲卿、黄斌、东阳市星星皮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东阳市。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黄新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丁予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