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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建东被告孙某某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惠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东、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4月19日生男孩詹XX。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暴露出性格多疑,胡乱猜疑,常为家庭生活琐事无理取闹,更为恶劣的是,被告经常对同住的两位老人恶语相加,为了尊重老人,避免伤害老人,回避双方矛盾,自去年10月,我在外租住。结婚6年来,几乎没有过过几天安稳日子,我彻底心灰意冷,现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各自购买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名下由各自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吵架是正常的事,但吵架根本没有影响到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之间感情未彻底破裂。现儿子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与被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2月16日原、被告在庆阳市西峰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7年4月16日生一子,取名詹XX,庆阳市西峰区南街小学一年级学生。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无信任感,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2007年9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9月29日经亲友说合又重新在庆阳市西峰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双方争吵原告为避免伤害老人于2012年10月在外租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